鳳山分局說明合作關係互稱對方欠錢糾紛案

【記者朱國維/高雄報導】鳳山分局於113年9月2日17時,獲報鳳山區澄清路、文衡路口有糾紛,員警到場時被害人黃男(65歲)稱因與友人黃男(40歲)為合作友人關係先前素有嫌隙,當日下午犯嫌黃男與被害人於上述地點偶遇,犯嫌與被害人商討投資金錢問題發生口角糾紛後,以徒手及持安全帽等行為,毆打當時坐於自小客車副駕駛座上之被害人黃男,造成被害人頭部、胸部、臉部、小腿受傷。

  鳳山分局文山所所長何佳龍說明,被害人及當時目擊的自小客駕駛稱皆未還手,犯嫌動手後即騎乘機車離去,警方陪同至長庚醫院驗傷,後續至所提出傷害告訴,後於當日20時通知犯嫌黃男到案說明,全案依傷害罪嫌送辦。

  鳳山分局呼籲民眾遇有糾紛應以理性態度溝通,並循平和處理的合法方式解決,或儘速通知警方到場協助處理,勿因一時情緒失控而遭法辦。

記者朱國維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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