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
【記者蕭秀貞/高雄報導】鼓山分局於20日21時獲報大順一路某賣場有糾紛,警方到場前行為人已離去。報案人向警方表示,看見行為人將手機放在手推車上並經過其女姓友人疑似在偷拍,報案人令行為人將手機影片刪除,便讓行為人離去,報案人向警方表示無提告意願,不須警方協助。
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副所長陳宏儒指出,未經同意擅自拍攝他人影像恐涉及《刑法》第315-1條: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身體隱私部位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鼓山分局呼籲,如民眾於公共場所發現有疑似偷拍或不當攝影行為,應立即保持冷靜並撥打110報案,由警方到場處理,以確保自身權益及維護公共安全,警方將依法嚴辦,絕不寬貸。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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