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蕭秀貞/高雄報導】三民第一分局114年6月17日11時49分接獲報案,稱三民區察哈爾一街與博愛一路口有計程車排班糾紛,轄區十全所趕赴現場處置。
十全所所長陳世錦說明,計程車駕駛彭男(32歲)與另名計程車駕駛楊男(60歲)因計程車招呼站使用認知差異而衍生爭執,十全所員警到場告知該處並無特約計程車問題,任何計程車皆可停等載客,經員警妥適說明後,彭男便載客離去。
又警方到場時,計程車駕駛楊男離開駕駛座未在場,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9款「停車時間、位置、方式、車種不依規定」(處新臺幣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罰鍰),本分局已循線通知駕駛到案說明並予以開單告發,同時加強宣導渠正確用路觀念,以維護交通安全。
三民第一分局呼籲,道路上所規劃之「計程車招呼站」,包括捷運站、火車站及景點的周邊,皆屬公共設施,所有計程車皆有權利使用,倘若私自禁止使用,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,切勿為了生意,因小失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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