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朱國維/高雄報導】三民第一分局於5月5日17時50分許獲報,在三民區同盟三路與德裕街口有停車爭執請求協助,轄區三民所警網立即趕赴現場查處。
三民所所長吳崑琳說明,李男(32歲)欲至附近餐廳用餐,發現路邊有停車格位便先行以人身佔用,而柳男(54歲)則駕車欲停入該停車格位,雙方遂發生爭執。員警到場釐清後,李男人身佔用停車格位一節,顯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第78條第1項第4款規定,行人如於交通頻繁之道路,坐、臥、蹲、立,足以妨礙交通者,可處新台幣500元罰鍰,本分局依規定予以開單舉發。惟李男事後指陳渠站在停車格位時,柳男駕駛自小客車向其逼近,故李男堅持向柳男提恐嚇告訴,本分局一併依規定受理後函請地檢署參辦。
三民第一分局呼籲,以人身搶佔車位的行為,容易造成交通及自身安危,用路人應互相尊重,共同打造更安全、友善的交通環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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