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朱國維/高雄報導】鳳山分局過埤所 114年5月10日23時許獲報在鳳山區過埤路與過埤路51巷口,謝男(20歲)騎乘重機車沿過埤路(東往西)直行欲右轉過埤路51巷,黃男(21歲)騎乘重機車沿過埤路(東往西)直行,李女(54歲)騎乘重機車亦沿同向直行,於上述時地,黃男煞車後自摔,李女煞車不及從後方撞擊黃男車輛,造成黃男全身多處擦挫傷、李女頭部受傷均送小港醫院救治,當事人酒測值均為0。
過埤所所長馬百駿說明,初步肇事原因研判,為李女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、謝男變換車道不當,違反道交條例第48條1項1款,處新臺幣600元以上至1800元以下罰鍰,詳細肇事原因仍需交大判定。
鳳山分局呼籲,駕駛行車上路,應注意遵守交通規則,以維行車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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