【記者蕭秀貞/高雄報導】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所於日前13時許接獲民眾報案於發生交通事故,經查陳男(40歲)駕駛自小客與黃男(18歲)騎乘普重機擦撞,黃男擦撞後隨即離去,經陳男駕車將黃男攔下後報警處置,警方現場將黃男帶返所後,依規定製單舉發。
三民第一分局長明所所長鄭全順說明,經了解陳男沿三民區建國二路東向西方向直行欲左轉復興路時,遭黃男騎乘重機車於其左側方向超車,並於擦撞其自小客左前車頭處後,隨即加速逃逸,陳男後於博愛一路往北行駛時又見黃男於前方同向行駛,便示意黃男靠邊停車,立即通知警方到場處置。
員警發現黃男發生交通事故後未依規定處置,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(下同)第62條(處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罰鍰,並吊扣駕照1至3個月),另其無照駕駛違反第21條(處6000元以上至2萬4000元以下罰鍰),又其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則違反第45條(處600以上至1800元以下罰鍰),本分局依規定製單舉發3件,罰鍰計1萬5900元。
三民第一分局呼籲行車發生交通事故後,應立即報警處置;如果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,致人受傷而逃逸者,依法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;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,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切莫心存僥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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