電動車闖入輕軌 警方依過失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偵辦駕駛

【記者蕭秀貞/高雄報導】鼓山分局於昨(4)日23時許獲報蓬萊路、七賢三路口有交通事故發生,現場為李男(67歲)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由七賢三路北向南行駛時,闖入輕軌範圍擦撞輕軌灑水圓筒後自摔。李男手部有輕微擦傷經送醫檢查後無大礙,現場並未影響輕軌運行。經檢驗李男呼氣酒精值為0.1毫克每公升,全案依《刑法》第184條第3項過失妨害舟車行駛安全罪最高可處2年有期徒刑或20萬元罰金、以及同法第185-3條公共危險罪,將李男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。

 鼓山分局新濱所所長蔡宗宏指出,李男所駕駛之微型電動二輪車未依規定領用有效牌照,已違反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71-1條第1項1款,最高可處新臺幣3600元,並當場移置保管車輛。

 鼓山分局呼籲,酒後駕車嚴重危害自己與他人生命安全,切勿心存僥倖。警方將持續加強取締酒駕等違規,維護用路人生命財產安全。

記者蕭秀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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